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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头部”主播公司经理身份 骗取110余万元 法院:构成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线上、线下销售模式,特别是一些知名主播的直播间销售能力让人惊叹。将产品推荐给知名主播的直播间,继而达到增加销售量的目的,是许多市场经营者的迫切需求,不料这也成为了某些人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手段。


【案情回放】

包某先后从事电子商务、直播带货中介等工作,对网络销售和直播带货行业较为了解,也积攒了些“人脉”。

2020年下半年,由于自己经营的直播基地业务少,包某开始利用自身从业背景,主动联系经销商刘某某、陈某某,夸大自己的能力,冒充某知名“头部”主播李某琦所在科技信息公司的经理,谎称可以跟李某琦及该公司经理戚某“说上话”,将他们的产品推荐到李某琦直播间;期间,包某为了骗取信任还建了微信群,申请不同微信“分饰多角”,一个冒充公司选品人员,一个故意设置为“高仿”微信名,冒充戚某,假借该群进行产品上播沟通等,刘、陈二人因此对包某深信不疑。

取得信任后,包某以“渠道费”“茶水费”“公关费”等名义向刘某某、陈某某索要钱款,至2022年,二人先后共转给包某110余万元。两年间虽多次推荐,包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刘某某的产品上播;陈某某还出于对包某信任,囤积了100万元的商品,因未能上播备货无法销售,损失100万元。

后二人报警致案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包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虚构了“头部”主播公司经理身份,及有能力帮他人推荐产品至直播间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隐瞒了其无能力也无实际实施帮助他人产品上播行为的事实,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1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包某尚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且造成了被害人陈某某实际损失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包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一、涉网络直播带货新业态诈骗犯罪行为特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诈骗财物达6000元以上即可入刑,法定刑分为三档:不满10万元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从被告人是否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从该行为中获取不法利益等方面认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罪。

本案发生在正蓬勃发展的网络直播带货行业,该行业结合线上线下销售模式优点,形成以网络时代特有的主播流量变现销量的主播经济。由于销售以主播体验、推介产品为主要方式,主播背后团队的前期选品成为重要一环。本案被告人便是抓住经销商销售需求旺盛,行业规则尚不成熟等情况实施诈骗行为。

本案也反映了涉网络直播诈骗类案件的普遍特点:

1、行业特点决定了行为人主要通过新型、小众社交软件,全程线上与被害人联系,假借其行业从业背景虚实参半沟通,并通过虚构账号各种形式伪装,不断在群聊中洗脑式交流,成功虚构了“头部主播背后大佬”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一方面掌握信息差,另一方面减少被害人线下核实机会,提高查证、存证难度。

2、诈骗手段往往选取行业灰色地带甚至违规领域,例如本案中被告人便是利用大众对网络直播行业运行规则不清楚,且对商业链条存在“灰色环节”心理预判,在思想上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使其无条件信任被告人,甚至在很长时段里阻断了被害人获取救济的路径。

3、行为人和被害人置身新兴业态,实施的网络诈骗活动手段较新,被害人对闻所未闻的犯罪行为警惕性更低,未能采取有效手段防范,行为人诈骗成功率更高。这也为法官认定行为性质和被害人损失额等带来较多审理难点。

二、司法“充电”助力新兴业态健康“续航”

事实上,受直播容量所限及维护自身流量考虑,通常主播特别是知名主播对直播上架商品都有严格的挑选机制。据业内人士称,以涉案知名直播间为例,其上架产品均需与品牌公司直接对接,其他人员均不予接待。即使是品牌方对接,产品也需经严格筛选,仅接受公对公合作模式,并不存在其他特殊途径。

人民法院在此提示,作为商品生产或经销商,在试图将产品引入线上带货直播间时,也应充分重视线下风险,谨慎“入场”:

1、应当严格控制自身产品的质量,保证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2、通过正规途径寻求与主播及所在公司合作,不轻信捷径或者“灰色方式”,合作中,时刻注意审查公司资质及对接人员身份,能否代表公司签约等,切勿因自身有求于人便放松审核,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在通过中介引入直播间的过程中,谨慎进行钱款往来,对以产品“公关费”等名义索要钱款的,应当果断拒绝,正常经济往来也应审查对方账户公私与否,切勿直接支付现金,以免产生纠纷无法存证。

4、面对直播销售模式,切勿轻易提前备货,确认对接人身份,认真评估主播带货能力后再合理备货,避免像本案被害人一样,造成不必要的囤积损失。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行业协会加大规制力度,尽快形成成熟可操的行业规则,避免更多类似案件的发生。

三、网络虽无垠,行为有边界

随着近年来网络技术蓬勃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无垠也为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土壤。目前,电信网络诈骗及与其相关的上下游犯罪所占整体犯罪比例越来越高,已成为侵害人民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方式之一。

网络诈骗形式多样、方式隐蔽,特别是当利用新出现的网络形态,人们往往警惕性低,犯罪分子更容易实现犯罪目的。例如本案中的利用直播带货平台实施诈骗,以及近期国家在严厉打击的网络主播诈骗等。

在此,我们也提醒社会大众,在网络中应当自律警醒,行为有边:

1、提高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网络的虚拟性,要较现实交往更加提高警惕性。

2、审慎对待网络中提供的获利途径。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们逐利的心理,包装各种“过分轻易”的赚钱途径,例如刷单、投资等,引诱转账。前期施以小利,为转移大额款项做准备。

3、注意个人信息保护。随着技术发展,越来越多APP、小程序等在下载使用时,要求输入我们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微信、支付宝交易信息等,都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犯罪。因此务必通过正规途径、下载正规软件,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编写:松江区人民法院 陈锵 杨程 方君仪)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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