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小区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可以不缴这笔住宅的“养老保险”吗?

众所周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小区建筑物的“养老保险”。那小区公共道路维修需要业主续缴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能否拒绝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纠纷,经过审理最终判决未缴款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通州某小区因主干道年久失修,路面残破不堪,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遂牵头拟对小区主干道进行维修。业主委员会经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及工程预算价后,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发出《倡议书》,要求各业主根据各自住宅面积向业委会缴纳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倡议书》发出后,小区内陆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主动向业委会缴纳了这笔钱。此后,业主委员会请施工单位将小区主干道维修完毕并且重新投入使用,但仍有部分业主拒不缴纳。业主委员会通过上门催款、发律师函等各种方式催交,收效甚微,无奈提起诉讼追缴这笔钱款。

审理中,被告业主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而原告在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小区主干道前,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集体讨论,亦未以书面形式征求小区业主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同意缴纳相关款项。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本案原告在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小区主干道前,确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集体讨论,但其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倡议书》,可以认定是以书面形式征求小区业主的意见。此后,小区内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主动向业委会缴款,系以实际行为对维修主干道的倡议予以支持,故应认定业主委员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小区主干道的行为程序合法。业主委员会筹集资金维修主干道,是为了优化小区的居住环境,为小区业主提供更便利的通行条件,与“业主委员会应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相符。且少数或个别业主拒绝缴款的行为,对其他已缴款的业主而言,显然不公平,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判决未缴款的业缴纳相关款项。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属于专项基金,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可见,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本案中,关于维修小区道路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已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取得了四分之三以上业主的同意,所有业主应以公共利益为重,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共同创建和谐文明的家园。


——来源:江苏法院网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