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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税总办函(2013)88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意见如下:

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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