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法规汇编】
二、【免征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学习提示:本条,应不限于“小额贷款”】
【法规汇编】
【研究:甲企业为微型企业,2023 年5 月与乙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 10 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业、乙银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三、【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概念】
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小额贷款概念】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执行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