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 【高院书面请示】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案件,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请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本院再审申请审查情况;
(三)报请再审提审的理由;
(四)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五)必要的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最高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再审提审请示及材料后,由立案庭编立“监”字号,转相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在三个月以内作出下述处理:
(一)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提审裁定;
(二)不符合提审条件的,作出不同意提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提审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条 【审限计算】
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期间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办理期限。
对不同意再审提审的案件,自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批复之日起,恢复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的办理期限计算。
四、完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发现渠道】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特殊类型案件的发现、监测、甄别机制,注重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启动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程序:
(一)办理下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二)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案件评查;
(三)办理检察监督意见;
(四)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事项或者问题;
(五)办理涉及具体案件的群众来信来访;
(六)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提级管辖或者再审提审请求;
(七)开展案件舆情监测;
(八)办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移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加大监管】
对于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配套完善激励、考核机制,把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规则示范意义、对下指导效果、诉源治理成效、成果转化情况、社会各界反映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统筹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应当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统筹做好本审判条线相关案件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及时办理请示事项。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提级管辖案件情况,加强辖区内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条线的沟通交流、问题反馈和业务指导,结合辖区审判工作实际,细化明确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范围、情形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案例培育】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裁判规则转化机制,将提级管辖案件的裁判统一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积极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培育,推动将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转化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司法建议、调解指引等。加大对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案件的宣传力度,将宣传重点聚焦到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促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力破除“诉讼主客场”现象上来,积极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新闻报道、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展示相关审判工作成效,促进公众和社会法治意识的养成,为有序推进相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或者修订本地区关于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13.民事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4.民事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5.行政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申请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6.行政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再审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用)
17.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18.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用)
19.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20.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同意提审该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用)
21.民事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用)
22.行政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再审提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