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贵金属比例恰好符合出口退税标准;几户上下游供销企业生产车间相邻,并且共用仓库和水电设施;企业购销顺畅,但收益甚微——这一切是巧合,还是刻意安排?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虚开骗税违法案件。经专案组核查,涉案人员控制3户材料加工出口企业,虚构高级合金线圈生产和出口业务,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21万元。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的后续侦办工作仍在进行中。
蹊跷的线圈生产链条
2022年4月,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机关传递的企业疑点线索:十堰市辖区3户企业存在人员交叉任职、涉税信息异常等问题,具有团伙虚开骗税违法嫌疑。上级机关要求十堰税务稽查部门予以核查。
接到线索后,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调取3户涉案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发票信息、纳税申报数据和出口退税信息等数据,对相关企业实施初步分析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3户疑点企业L材料公司、M线材公司和N线圈出口公司为上下游关系。从经营信息和数据看,L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重庆某公司购进黄金,加工生产出黄金合金丝产品后销售给M线材公司。该公司将购进的黄金合金丝进一步加工成黄金合金丝漆包线销售给下游的N线圈出口公司。最后,N公司将黄金合金丝漆包线加工生产为合金感应线圈后出口至香港地区,并申请出口退税。
企业数据信息显示,3户疑点企业股东中均有韦某、张某等人。2020年—2022年,3户涉案企业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80余份,涉及金额2.94亿元,税额3819万元。3年间,N公司共申请出口退税2000余万元。在此期间,3户疑点企业虽缴纳一些税费,但企业税负与其他同类型、同规模企业相比明显偏低。
审视疑点企业的生产供应链条后,企业出口的最终产品为含有黄金的合金线圈——这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文)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和产品,如果其所用黄金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例在80%以下,企业可申请退税。
L公司的经营信息显示,企业购进大量黄金,并配比一定数量黄铜作为生产原材料,生产合金丝产品,而产品中所用黄金占全部原材料的成本比例均略低于80%。同时,L公司、M公司的开票数据显示,其向下游销售合金线材和黄金合金丝漆包线的价格,与其进项成本相比较,售价畸低,几乎没有利润。
综合疑点企业存在的人员交叉任职、生产有贵金属成分产品且成分比例“恰巧”符合退税标准,以及生产链条中企业利润稀少、税负异常等情况后,检查人员认为,3家企业涉嫌伪造生产链条、调整产品原材料比例、控制整体税负,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立即成立专案组,对3户企业立案调查。
疑窦丛生的生产现场
专案组分析企业情况后,决定首先对企业实施现场突击检查,寻找线索和违法证据。
在生产现场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3户涉案企业的地址均在当地一个工业园区内的同一栋办公楼中,生产车间相邻,并且存在共用仓库、货物运输通道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情况。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中,为数不多的几台设备,正不紧不慢地处于空转状态,车间中工人也非常少。此外,企业均无库存产品和库存原材料。
对此,自称是现场管理人员的刘某、李某声称,企业刚完成一批货物的生产销售业务,目前停产,正在进行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检查人员从现场企业人员处了解到,3户涉案企业均由许某实际控制,企业管理人员张某、韦某等人均由许某招募而来,生产人员也基本是许某从外省市招募。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情况,现场企业人员均表示不知晓。
企业生产经营现场虽然使人疑窦丛生,但检查人员并未从中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好在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电子资料提取过程较为顺利。在企业人员的配合下,检查人员从涉案企业调取近50G电子数据资料和10箱账册资料。
但检查人员对提取的这些账证资料和数据信息进行详细分类和分析后发现,3户涉案企业的账务处理均比较规范,不仅原材料和产成品出入库台账一应俱全,并且企业每天都有资金日结统计、发票接收开具情况统计,以及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统计记录,涉案企业每一个生产环节看似十分规范,并无异样。
反常的汇款资金
在此情况下,检查组重新分析案情。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认为,如果涉案企业虚构经营活动,那么其购产销等行为就一定存在破绽。企业账簿、出入库等运营记录很“完美”,那么,企业的资金流转情况如何呢?
检查人员核查涉案企业的对公账户,从企业对公账户间的资金流向看,与其货物流和发票流均相符,也无异常。
但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涉案企业对公账户与许某、张某、韦某等企业人员个人账户有大量资金往来。
每次涉案企业L公司采购黄金后不久,该企业对公账户均会收到来自这些个人账户的汇款,并且金额与企业购金数额非常接近。
这是巧合,还是内有玄机?
于是,检查人员对这些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进行逆向追踪,发现向许某等人汇款的银行账户的开户地均位于深圳,这些账户有的开户方是珠宝公司,也有个人账户。
根据资金流核查发现的线索和证据,检查人员判断, L公司从上游购进黄金后,可能并没有将黄金用于生产线材,而是转手销售给深圳的商户,后续企业用卖黄金的钱,再继续购进黄金,通过虚构高价值合金生产线材、向下游企业虚开高价值合金产品发票的方式,营造产销骗局,为下游企业虚假出口创造条件。
在核查涉案企业资金流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涉案出口企业N公司的外汇资金账户收汇后不久,其人民币对公账户均会向许某、张某等人账户汇转资金,每次转账的金额均比企业外汇账户结汇金额多出4%~8%左右。这些资金,许某等人随后均汇转给大量个人银行账户。
案件调查取得初步进展,但仍有不少疑团未解。为进一步加快案件调查进程,按照税警协作机制,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安机关通报案情,双方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环环相扣的骗局
办案人员决定,从两个方向入手,加速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一组人员,顺着资金流线索,调查向许某、张某等人汇款的深圳账户开设人的情况,验证判断,获取涉案人员销售黄金、L公司虚假生产合金线材,以及向下游M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证据。
另外一组人员继续追查许某等账户向多个账户汇转与结汇金额相近款项这条线索,采集N公司虚假出口违法证据。
随后,办案人员根据资金流和账户线索,赴深圳对向许某、张某等人汇款的20多个账户的开户方进行核查。调查证实,这些账户的开户方为珠宝首饰经营企业或经营户。
受调企业和人员均证实,许某等人与其联络,指定其亲属许某某与他们进行黄金交易,每次许某某提供黄金后,他们便如约将购金款汇入许某某、张某等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外调取证结果,印证了办案人员之前的判断——L公司采购黄金后,并未将其用于生产“合金线材”,而是转手卖给他人,其向下游“销售”的仅是价值较低的铜线材,企业向下游M公司开具的名为“合金线材”的发票为虚开发票。由此也证实,作为产销链条“中段”的M线材公司,其生产销售黄金合金丝漆包线活动,也为虚假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办案人员对许某等个人账户向多个账户汇转资金的调查也有了结果。在对大量个人账户进行分类、清分和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每次N公司收汇后不久,许某、张某等人账户汇转出的资金经过大量个人账户中转后,最终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资金账户中。
为掌握违法链条运作的情况和证据,公安机关对许某等人实施技侦调查,取得了许某、张某等人操控3家涉案企业虚假购销、虚假出口的更多违法证据。在此过程中,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香港购买N公司出口线圈的企业,其背后的实控人是许某的亲属。
至此,涉案3家企业虚构生产经营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经查,许某、张某等人设立3家材料加工企业和出口企业,搭建虚假产品加工购销和货物出口链条,通过虚开发票、“低值高报”等方式,虚假出口高级“合金线圈”,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021万元。十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追缴退税款的处理决定。由于案件涉及其他并案调查等工作,目前税务机关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的后续侦办工作仍在进行中。
——来源:2023年10月10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专业点评】
该案,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税务机关对骗税线索筛选、查办思路、手段运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