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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发[2023]9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和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市场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振和扩大消费

(一)提升城乡消费服务水平。

2023年新增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专项活动。精心举办“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开展“销售竞赛季”活动,支持“一市一主题”特色品牌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发放消费惠民券、数字人民币红包和现金补贴,新认定10个左右省级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举办江苏电商直播技能大赛等系列活动。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加快建设高效顺畅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到2025年实现县(市)和涉农市辖区寄递公共配送中心或快递产业园区全覆盖,50%以上的乡镇建有寄递公共配送中心,70%以上的建制村建有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开通集客货邮于一体的交邮合作邮路,全面提升农村邮政快递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试点,拓展服务功能和旅游商贸服务,加强汽车客运站综合开发。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2023年新培育600家以上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

对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政策,执行期限至2030年底。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机关公务、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下乡力度,开展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活动。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三)丰富优质文旅和体育休闲服务供给。

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组团成效显著的旅行社和提质升级的等级旅游民宿等进行奖补。继续下调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2023年新投放项目数量占比不低于30%。持续办好“水韵江苏·有你会更美”文旅消费推广季等活动,打造沉浸式、数字化文旅等消费体验新场景。推进文旅消费支付便利化。引导和扩大体育休闲消费,打造体育夜市、体育大卖场、线上体育培训等消费新场景。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对各地承办举办高端体育赛事和特色品牌赛事进行奖补。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四)扩大民间投资范围。

制定实施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接续举措,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编制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一批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依托江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统一的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上市主体在重大项目投资中发挥带动引领作用。根据国家部署修订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合理引导和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

(五)加大产业投资力度。

省市财政、国资联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集群,重点投向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具有前瞻性的未来产业,推动一批对优化全省产业布局具有牵引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加快培育一批能有效掌控细分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专精特新”企业、单打冠军企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持续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加快农业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和预制菜产业发展等。

(六)强化重大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2023年省级220个重大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158个重大制造业项目实现投产达效。进一步优化用地用海服务保障,加大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空间保障力度,边界外采取列清单方式予以保障。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级保障、省级统筹、应保尽保”。优化林地定额供给,提高林地供给效率。优先保障强链补链延链项目用能需求。原则上单个项目节能审查时长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允许采取分期验收分区开发建设方式,提高文勘和工程建设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更多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加快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三、促进房地产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七)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支持各地因城施策适时调整限制性房地产政策措施,综合采取购房补贴、房票安置、团购等方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降低购买首套房首付比例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利率,改善性住房换购税费优惠,个人首套房“认房不认贷”等政策,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已售逾期难交付项目“保交楼”配套融资力度。

(八)稳定房地产投资。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做好城镇老旧小区、危旧房改造,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高品质住宅。引导房地产企业由住宅开发为主向城市更新、住房租赁、项目代建、物流仓储和养老健康等领域延伸。指导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支持省内上市房地产企业开展股权、债券融资,做好央地合作增信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债券融资。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内涝治理等领域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九)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支持建筑企业进入交通、水利、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企业采取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建设及生产科研投入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抓紧解决政府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储存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四、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

(十)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2023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激励引导省内各机场加快恢复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建立省级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机制和稳存量扩增量“两张清单”,发挥“苏贸贷”融资增信作用,对新增进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和争取跨国公司总部订单5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加强用工、用能、融资、物流、通关等要素和政策保障,扩大自营进出口业务。对企业参加省级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最高80%的补助,引导地方对企业出境参展的展品运输、人员商旅等费用予以支持。指导更多企业获得二手车出口资质。推动银行按照“应享尽享、应纳尽纳”原则,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范围,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服务贸易企业,力争2023年全省享受便利化政策的企业新增2000家。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系列活动,2023年组织各类对接交流活动不少于500场,组织各类跨境电商人才培训5万人次。推动企业共建共享海外仓,优化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海关备案流程,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免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照4%应税所得率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力争2023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对全省跨境电商业务承保规模较上年提升20%,服务全省企业数不低于2万家。推广“涉外公证+领事认证”一体联办。扩大汇率避险服务覆盖面,力争2023年全省参与套保避险的企业超过1万家。

(十一)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加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鼓励各地制定QFLP试点专项激励政策,多渠道对接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人。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的省、市重大项目,在用地用林等方面指标由省级统筹、优先保障。保障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协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政策。修订完善外资总部鼓励政策,认定新一批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资金支持。

(十二)提高出入境和居留许可便利度。

允许外资研发中心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多次签证。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为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未持来华签证的外籍人员,依法依规申请口岸签证入境。允许外资研发中心以团队为单位,凭工作许可和单位函件为团队外籍成员依法依规申请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海外高层次人员申领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优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流程,提高企业人员持卡量。

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十三)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协同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更多“从0到1”的重大原创突破。推进苏州实验室高质量建设运行,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开展重大科技任务攻关。围绕第三代半导体、通用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重点领域,加快组织实施89项产业前瞻技术研发项目和8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聚焦“1650”产业体系,支持60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施。新组建10家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接续支持。2023年统筹安排激励奖补资金2.6亿元,支持高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科技专家进入我省相关科技、人才专家库和省“登峰计划”。

(十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编制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2024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首台(套)重大装备、首版次软件、首批次新材料、新场景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研究出台《江苏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在新兴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3年内打造概念验证中心20家以上,安排省拨经费2000万元以上,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持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金额。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力度,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用足用好“苏创融”等政银金融产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创新积分贷”试点,引导银行根据创新积分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扩大重点科技领域新增专项授信规模。力争到2025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覆盖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不低于85%。扩大“苏科贷”“苏信贷”等信贷投放规模和覆盖面,设立“苏质贷”“苏知贷”子产品,以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撬动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扩大。发展二手份额转让基金(S基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支持科技型企业等经营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适当提高科技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科技型小微企业不良率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六、培育壮大新增长点

(十六)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省生物医药30条”政策、优化评审审批服务三年行动方案在实施期内继续有效。医保部门全面开通创新药物挂网“绿色通道”,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指导医疗机构推动创新药明确时限“应配尽配”,国家药品目录发布后,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月内将国家谈判药品按需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范围。2024年1月1日起,对为创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提供研发服务年度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省内临床试验机构,按照年度服务金额不超过5%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由我省注册申请人获得的Ⅰ类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Ⅲ类创新医疗器械,在我省生产的按照现行政策给予奖励,委托外省企业生产的按照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对谈判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创新药前三年实行单列预算,不纳入当年医院医保总额预算,第四年按前三年最高一年使用情况纳入总额预算测算基数。

(十七)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

设立省海洋经济投资基金。对国家级和省级涉海研发平台载体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等的建设或运行经费支持。对促成包括海洋科技创新成果落地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左右给予奖补,关联技术交易除外。对海洋经济领域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前景广阔的符合条件人才(团队),纳入省级人才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扶持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对重力式深水网箱和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按照不超过总造价3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的大型养殖工船,按照不超过总造价15%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国家级海洋牧场,在中央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重点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对获批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推进国家级渔港经济区建设,对省级规划内渔港经济区建设,省级财政给予上限不超过2亿元补助。丰富海洋文旅产品供给,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对海洋旅游业项目给予支持。

(十八)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

鼓励平台企业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场景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支持头部平台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区域运营中心和功能型机构等。加快设立平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研究制定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意见的贯彻落实举措。围绕数智赋能制造业、服务业数字化、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开发更多平台企业示范应用场景。强化金融支撑,推动平台企业贷款扩面增量降价。加强枢纽型空港、海港、陆港建设,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2024年继续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2亿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智改数转”实现全覆盖。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九)多措并举稳定就业。

增扩2023年各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企业等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不少于3000个。稳定事业单位面向2023年毕业生的招聘岗位规模。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扩大“苏岗贷”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将服务对象扩大到用工不少于5人的中小微企业和不少于3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十)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全省(南京、苏州除外)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统一。南京、苏州进一步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区分主城区、郊区、新区等区域,分类制定落户政策。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十一)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养老服务和适老产品研发制造,积极推进医养结合。进一步提振养老服务市场信心,促进民营养老机构克服疫情拖尾效应,加快恢复平稳运营。对全省在业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名入住老人11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纾困补贴。确保财政在护理型床位建设、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一次性入职奖励等方面对民营养老机构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实到位。

(二十二)有序推动公共资源开放共享。

通过适应性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停车场地、活动场地、庭院绿地、环境卫生设施等资源向社会开放。2023年开放院落不少于本级可开放总院落的20%,停车位开放共享数量不少于地面可开放共享停车位数量的20%。

八、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三)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法规汇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面落实国家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政策,取消矿业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租交易服务收费,降低建设工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部分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对中小微企业进场交易减按80%收取交易服务费。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涉企收费。

(二十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

稳步扩大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政银合作产品覆盖面和规模,将省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规模提升至200亿元,统筹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一定贴息。积极争取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支小货币政策,推动政策性、商业性普惠金融产品扩面增量,抓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延期机遇,以普惠小微贷款工具持续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主体贷款予以不超过2%的贴息支持。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风险共担原则,为在保小微经营主体无还本续贷提供“见贷即保”增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见保即贷”机制,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充分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持续扩大平台撮合融资规模。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试点,深化“个转企”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变更经营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人综合运用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联合体投标、价格扣除等举措,促进中小企业参加采购活动。4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申报制度与业务创新试点和“专精特新”专板,探索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

(二十五)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加大民营企业用地支持力度,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持续开展涉民企违规收费整治,督促各地做好供水、供气企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民营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长期在生产服务一线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服务载体建设。

(二十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落实重点领域行政合规指导工作,制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免罚轻罚清单和行政裁量基准。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合理运用行政裁量,依法实施轻罚免罚;违法行为处理后,指导企业完善内控机制,帮助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企业规范守法经营。对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且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一般不对与其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十七)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融合“苏企通”和“一企来”平台服务能力,打造“一企来办”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敏捷高效服务。完善政企沟通机制,健全制定涉企政策征求企业家意见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响应机制。积极争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切实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

(二十八)强化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优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赋权工作,试点推行“一市一清单”,建立涉企行政复议调解绿色通道。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合同纠纷,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和合同责任,推进纠纷快速审理机制。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推广知识产权仲裁平台应用,为经营主体、创新主体提供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确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或者另有规定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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