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稀释污水 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常熟神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
被告人周某兴,系神某公司厂长。
被告人顾某玉,系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神某公司系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2020、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被告人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考虑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数十年,无法保证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2020年5月中旬,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根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立即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根据共同研判确定的侦查方向,综合神某公司长期持有河水使用许可证的情况,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神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释待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6月17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查明神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非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进一步追查污水去向,明确被污染河道附近的土地性质,深入调查固定证据,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有效支撑。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兴、顾某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在法庭审理期间全额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共计153.69万元。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政府报送专题报告,推动开展专项检查32次。
【典型意义】
1.多措并举,加强对违法线索的研判。该案线索来源于信访举报。来自企业周边或企业内部的信访举报往往是“送上门”的违法线索,可以提供执法、司法部门未能掌握的违法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安排专人网上巡查,对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同时结合无人机、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不断拓宽了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
2.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该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将数个行为一并进行考量,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3.能动履职,从个案办理拓展类案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充分运用“类案剖析+专题报告+跟进监督”机制,延伸剖析行业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实现治罪治理并重。检察机关通过跟进监督,在案件调查、司法鉴定、证据保全、行政强制等维度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共同提升专项整治质效,更好推动特定行业领域的诉源治理。
——《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