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商铺门前地砖翘起,外卖员驾车取餐途中发生事故致人身、财产损害,作为区域管理者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安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
2021年11月底,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至某小区内的商铺取餐,行驶过程中不慎摔倒致右足骨折、车辆受损。王某认为,其摔倒系由于小区内地砖未能铺设牢固,甲公司作为该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赔偿自己全部经济损失。王某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虽然事故发生的餐饮商铺门前属于其公司管理范围,但该路面仅是地砖松动,未达到需要维修的程度,此前也从未发生过事故,公司已经履行了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取餐过程中车速过快,没有安全、文明行驶。故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案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而事故路段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系商铺门前、人流量较大的重要通道,甲公司更应当及时检查道路状况以避免安全隐患,此为职责范围内的明确义务。外卖员王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经过地面时,地砖未能铺设牢固,翘起后带出水泥块,导致事故发生。从事故现场照片来看,事发道路上地砖有松动、不平整、破裂的情况。而甲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道路维护、养护、管理的义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事故发生地点设有警示标志,故认定,甲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业外卖员,在经过此类地段时,自身应注意安全、谨慎驾驶,低速通过并仔细观察路面状况,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
综上,根据本起事故的起因与经过、过错程度、受伤情况等,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法院酌定由甲公司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身亦有照顾自己、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受害人的损害系自身过错所致,且安全保障义务人已尽到合理义务,则不应再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若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何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是从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对公共场所的风险进行防范排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力、以及是否获益等因素综合公平考量。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