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不仅将有效解决以往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难题,也会提升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涉税服务及税费征缴效率。
据悉,《意见》共六部分47条内容,重点对税收债权申报与确认、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职责、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项办理、税务注销及核销“死欠”和破产企业纳税信用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
“《意见》出台,为今后潮州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税法双方更好开展协作奠定基础。《意见》以具体规定的形式,为税法双方如何高效办理相关业务、开展税费征缴协作提供路径清晰的操作指南,同时明确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应如何申报缴纳等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将促进相关税费征缴。”潮州市税务局法制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例如,《意见》中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等活动新产生的相关税费及滞纳金,以及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均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由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代为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税务机关无须进行债权申报。这项规定,在阐明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履行涉税职责的同时,也明确了破产企业新生税费的征缴方式。
此次潮州税法双方还在《意见》中对破产企业所享受的涉税便利服务项目进行明确,以助力企业开展破产清算工作,降低办事成本。如《意见》中明确,对破产企业实行简化申报措施、提供涉税事务免预约服务、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并支持企业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等。
据了解,在潮州市政府的支持下,潮州税务部门今后将与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作,在潮州市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企业破产事务“集约办理窗口”,实现企业破产涉税业务和其他业务“一窗通办”,进一步提高破产清算企业办事便利度。
——来源:2023年10月31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