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通通州的吴老三晚上和朋友聚餐饮酒,回家时骑着摩托车撞上堆放在路边的稻草不幸丧命。为索赔,吴老三的妻子将稻草堆放人、村委会、镇政府和秸秆清运公司告上法庭。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稻草堆放人承担20%、镇政府承担10%的责任,并就该案中反映出的秸秆堆放不规范等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2022年10月一天夜晚,村民张大勇和妻子在离家不远的道路上发现稻草旁躺着一个男人,头上鲜血直流,嘴边淌着呕吐物,散发着酒气,不远处一辆电动摩托车倒在地上。走近一看才发现是村里的吴老三,二人赶紧通知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但吴老三因伤及颅脑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
吴老三死亡后,其妻子将稻草堆放人刘春花、秸秆禁烧工作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村级道路管理者镇政府以及秸秆清运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刘春花认为自己堆放的稻草仅占用了小部分路面,并不妨碍正常通行,事发当晚稻草即被清运走,无法证明吴老三系被稻草堆绊倒摔伤致死;村民委员会以及镇政府抗辩称自己对秸秆禁烧工作以及道路安全尽到了管理义务,吴老三系酒后驾驶无牌照的电动摩托车自己摔倒,应当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秸秆清运公司亦认为自己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清运秸秆,秸秆堆放时间短暂、事先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当晚案涉稻草堆即被清运,致使本起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无法判定。承办法官洪峰详细阅看了事发后几名被告和在场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结合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法律规定,最终认定了吴老三系被刘春花堆放的稻草绊倒摔伤致死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在该起事故中的当事人责任形式、归责原则以及作用力大小的综合分析,认定镇政府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刘春花承担20%的责任,其余7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判决后,刘春花和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对原判决予以维持。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村民刘春花将秸秆堆放在道路上妨碍了正常通行,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秸秆禁烧工作和道路安全主管单位管理也不到位,未及时清理,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通州法院针对当前秸秆禁烧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向主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在秸秆禁烧工作中要制定更加完备和详细的秸秆禁烧清运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对村集体组织的政策要求和指导,加强对村民政策宣传和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乡镇政府部门加强对道路安全的日常巡查,通过及时排查和解决相关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