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关注度高。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和李某持于2018年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宣传被诉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为“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并在媒体宣传中称是改编自《喜剧之王》等。香港电影著作权人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正凯公司、李某持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涉案电影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宣传力度,以及电影授权视频网站播放量、媒体对电影持续报道程度、相关公众对于电影评价的参与程度等因素,可以充分证明涉案电影名称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正凯公司、李某持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名称及虚假宣传,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在香港上映的电影的名称依法予以保护,结合电影作品传播特点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对加大电影作品保护力度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营造电影行业发展繁荣良好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