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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贷转借男友,谁为“恋爱脑”买单

如果亲戚朋友找你借钱,而你手头也不宽裕,你是选择婉言相拒,还是利用信用卡、借呗等,取得出借资金后再转借给他人?近日,如皋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使用信用卡、 “借呗”、“美团借钱”等贷款平台套取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2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热恋”期间,被告赵某向张某表示自己经营的小超市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张某可以出借资金帮其渡过难关,张某虽然手头并不宽裕,但为了尽力支持和帮助男友,在赵某的建议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交给赵某使用,赵某通过信用卡“借取”资金。此后,被告赵某还以超市进货、偿还房贷等理由多次向原告张某借款,原告张某前后通过“借呗”借款5万元、“京东白条”借款18000元,并在到账后随即转账出借给被告赵某。双方约定由被告赵某偿还信用卡及贷款平台的借款。

一开始,被告赵某按约偿还了信用卡及各个网贷平台的借款本息。自2022年8月,赵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及贷款平台纷纷向原告张某催款,张某遂要求赵某尽快清偿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只能自行偿还各个平台的借款。因贷款平台的利息较高,每月的还款让月薪不高的张某感到十分吃力,双方也因此事发生矛盾,最终分手。此后,原告张某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债务未果,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6500元及按照贷款平台相应利息标准所计算的利息。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原告张某也提供了信用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呗等网贷平台的贷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案涉借款资金的来源并不是原告张某的自有资金,而是通过刷信用卡、向网贷平台贷款所取得的资金,原告通过贷款平台套取资金转贷他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借款合同无效,但并不等于被告赵某不需要返还借款,赵某因无效的借款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

考虑到双方曾系恋人关系,且对于借款事实并无异议,仅对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存在分歧,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调解,告知双方从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同时考虑了原告的还款压力以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经过法官释法析理,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在套贷转贷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被告赵某同意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并自愿贴补原告利息损失3000元,原告张某也同意自行承担贷款平台产生的部分利息。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朋友之间出借款项互帮互助是人之常情,但应注意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的合法资金出借,量力而行,切莫因不好意思拒绝而进行违法操作;借款人也应积极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若借款人明知款项来源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仍旧借用的,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可构成高利转贷罪。无论是通过信用卡刷卡还是网贷平台贷款后出借,均是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虽然转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不影响转贷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因此转贷人仍需向机构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如不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可能会面临被起诉或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甚至还有可能因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被金融机构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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