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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巴士驾驶员多次危险驾驶连续旷工被辞退 法院:公共服务岗位劳动者应遵守更高标准职业道德

开车打瞌睡、追尾、撞护栏......公交车司机屡次危险驾驶,被巴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司机不服,要求与巴士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放】

2020年8月,范某与某巴士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为期三年。

2021年4月,范某驾驶社区巴士过程中发生追尾事故,范某负全责。公司对范某进行“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教育,范某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今后努力开好安全车。后,范某驾驶社区巴士过程中打瞌睡,撞坏隔离带,未现场报警等待处理,即驾车离去。事后公司为修理巴士花费2050元。

同年9月,范某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申请病休,病假期满后,未返岗工作。后公司收到范某“未交替行驶”“违反禁止标识”交通违章通知,与范某核实后,范某告知系驾驶案外人运营车辆。

9月16日,公司以范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2年1月,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对范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后,范某不服,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范某诉称,2021年9月16日,突然收到被告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故要求自2021年9月16日起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

被告某巴士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已多次危险驾驶,屡教不改,发生交通事故后以病假为由拒不配合公司处理,拒不到公司,且病假期间还在外为他人工作,故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以案说法】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岗敬业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尤其是公共领域岗位的劳动者,因其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较其他一般领域的劳动者负有更高标准的勤勉、谨慎义务。

原告在被告处系从事社区巴士驾驶员工作,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着社区百姓的生活、安全等切身利益。因此,被告对其有更严格的职业规范要求和运营安全标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但原告在工作中,却未能尽到审慎之责,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给被告造成恶劣影响。

同时,原告病假期满后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并在案外人处工作,更是违背了爱岗敬业的价值观,使得双方之间的信赖基础丧失,故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对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某巴士有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公共服务岗位劳动者应当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既是劳动者工作中的行为规范,也是所处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主体,承载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驾驶员是行车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勤勉、谨慎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更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自觉加强事故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诠释责任和担当。

二、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行业涉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的劳动纪律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公共服务行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规范要求和运营安全标准,落实常态化劳动纪律检查监督,规范和约束劳动者的履职行为,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筑牢公共领域的安全防线。

三、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遵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是对劳动者的底线要求。劳动者罔顾他人生命安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不仅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岗敬业和忠诚履职的精神,也能合理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与用人单位解除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弥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疏漏,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积极向上的劳动氛围,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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