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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根据(国税函发[1995]98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已经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按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海情况,现对本市各类储蓄期从1995年4月1日开始个人取得的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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