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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80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550号)《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内称:“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现将该文转知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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