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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受贿罪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认罪认罚  警示教育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厘清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类犯罪,要关注对主观故意内容的审查,明晰滥权行为与失职行为的区别,充分运用证据,查明职权范围与履职过程,客观判断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持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12月出生,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2020年2月退休。

陕西某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农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粮食收购、储存、技术研发以及投资管理。陕西西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某集团”)是其子公司。

(一)受贿罪。1994年2月至2020年3月,王某某利用担任汉中某粮油公司副经理、经理,汉中市某粮油总公司总经理、陕西省某面粉厂临时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厂长(主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项目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房产、金条、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675万余元。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2009年7月至2020年2月,王某某在担任西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对西某集团控股的陕西某糖酒副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高管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疏于管理,导致糖酒公司大量资金和货物去向不明,被迫停业,截至立案时,糖酒公司仍有2781万余元借款无法偿还西某集团,造成国有公司财产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7年8月、10月,王某某在担任粮农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某私募基金产品属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陕西粮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违规使用资金。在公司法务已经提示该基金存在极高风险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决定购买该基金产品共计6500万元。基金产品到期后,因募集方资金链断裂,导致本息无法收回,并连带产生百余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13万余元。

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陕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22年8月10日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0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月17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对王某某受贿犯罪所得675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该案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强化证据审查,筑牢案件证据基石。王某某在粮食领域工作42年,其通过人际关系网和“一把手”权力地位大肆敛财、恣意滥权。针对这一特点,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阶段与监察机关共同研究,形成共识,明确以下三点认定思路:一是按照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围绕主体身份、主观罪过、请托事项、帮助行为、赃款收受、管理职责、渎职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逐项对应审查。及时查漏补缺,形成完整的证据印证体系。二是针对王某某辩解部分受贿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围绕王某某收受赃款时的言语表示、行为举止、事后动向、退还时间及退还缘由等细节,梳理相互印证的证据,重点开展对证据间差异性及矛盾点的审查、分析、论证及补证工作,夯实每一笔犯罪事实及数额认定的证据根基。三是针对王某某多次收钱后退钱又再次收钱的数额认定问题,不宜简单累加受贿数额,应重点围绕主观故意、请托事项、谋利事项等方面对王某某是否构成新的受贿犯罪加以判断。

(二)分析研判厘清案件事实关系,准确认定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本案中,关于王某某持续签批下属糖酒公司借款申请,糖酒公司因大量资金和货物去向不明被迫停业,导致2700余万的借款无法偿还西某集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事实中,对于王某某的行为属滥权还是失职存在分歧。检察机关通过阅研卷宗,梳理证据,查明糖酒公司被西某公司收购后,王某某向糖酒公司委派了执行董事,彼时营收逐年扩大,糖酒公司能够按期归还借款,且糖酒公司高管未向王某某反映过糖酒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问题,西某集团在放款前的审计显示糖酒公司财务正常。后王某某得知糖酒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问题时,曾安排专人清查,但对后续情况再未予关注和过问,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据此,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对糖酒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系过于自信而疏于管理导致,主观上应认定为过失,对该事实以王某某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予以认可。

(三)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案件警示作用。王某某系陕西省粮食领域落马的首位厅级干部,被查处时已退休两年。其在被调查前,曾与贾某某、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串供串证。作为典型反面案例,对王某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不仅有利于案件高质效办理,而且有着强烈的引领示范作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依法告知王某某依法享有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利以及适用后的效果,并对其疑问和顾虑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真诚认罪悔罪。最终,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供述稳定,宣判后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并配合监察机关拍摄了警示教育专题片,告诫广大群众干部知敬畏、守底线。

 

【典型意义】

(一)严格审查证据,夯实案件事实。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罪名交织、参与人员身份众多、资金混用、管理混乱、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准确把握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怠于履职之间的区别,查明行为人之间职权范围与履职责任的划分。同时,应重点关注专项资金与经营性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规定,重大决策事项审批程序等证据的审查、印证,确保证据链条闭环。

(二)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指控犯罪。在办理国有企业人员渎职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不正当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区分情形,准确定性。行为人明知具有潜在重大风险,仍不听劝阻、违反各项规定,甚至伪造会议记录、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行为;行为人无从得知存在潜在风险,又因事务繁杂、无暇顾及,出现怠于履职或履职不到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失职行为。

(三)坚持宽严相济,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能动履职,用实际行动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到实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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