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撤销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批次包装饮用水,在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于2019年5月23日、2020年3月14日组织的两次抽检中,被发现存在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有损人体健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此,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化州市市监局)对该公司的2批次违法情形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20年7月13日作出化市监处字(2019)157号、(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均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款项共计51770.5元(其中后一处罚决定为31020.5元)。因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前一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处吊销许可证处罚,化州市市监局存在未严格适用法律的情形。
(二)检察监督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化州市市监局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15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针对上述情形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局书面回复处罚得当,未采纳检察建议。其后,按当地管辖权分工,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州市市监局为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化市监处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法院裁判
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化州市市监局未能查清涉案公司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形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且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不依法履责,导致涉案公司仍然具备生产、销售包装饮用水的资格,并出现饮用水再次被检验为不合格情况,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判决支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就案件执行情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化州市市监局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该局于2021年11月重新作出包含吊销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等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必须牢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与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此取得共识的情形下,对于市监部门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严格审查,体现了司法的精准度与力度,对提升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且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的做法,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本案诉求类型体现为不同于一般不作为之诉的撤销之诉,这对法检两院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与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