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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财务负责人,要注意哪些?

【引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并强调: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中,财务负责人作为公司高管,要注意哪些?带着这一问题,经研究相关法条,现摘编并标注,作为元旦献礼,顺祝各位财务朋友新年好运!

新的一年,愿与大家共勉:深研法规、注意合规,预控风险、化解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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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认缴出资,是否要确认“应收债权”】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习心得:有明确的应收期限,且在五年内,应按规定确认“应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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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小股东要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怎么办?】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学习心得:财务人员做账,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各类股东查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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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无面额股,如何确认股本?】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学习心得:根据投资协议或章程的规定,分别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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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注册资本”明细账,如何设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学习心得:根据不同类别股票、不同发行时间,分别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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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哪些可提供财务资助?】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心得:要严格审查财务资助的条件、范围、程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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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会计合理注意义务,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学习心得: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接受涉嫌虚开发票、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等,都属于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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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七:董事责任保险,可否列支?】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学习心得:在董事任职期间,该责任保险,属于公司的合法支出,可在会计上列支。但是,是否可在税前扣除,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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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公司违规分配利润,怎么办?】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习心得:在利润分配前,要先弥补亏损,并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章程》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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