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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杰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外汇  对敲  关联案件  线索发现

 

【基本案情】

李某杰,广东俊某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某杰公司”)员工。

2004年1月起,于某凯(另案处理)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澳门开设赌场,组织、招揽沈阳及周边地区人员赴澳门赌博,并提供资金担保,通过境外赌博、境内结算的方式非法敛财,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8亿余元。在经营澳门赌场期间,于某凯还利用赌场账户,伙同李某杰为澳门赌场游客兑换港币,赚取汇率差价。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李某杰、于某凯在广东省珠海市成立俊某杰公司,非法从事买卖外汇活动。于某凯负责提供资金,安排该组织成员黄某斌、刘某民、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多家银行开立10余个银行账户并绑定手机卡,交给黄某斌统一保管,用于收转买卖外汇资金;李某杰负责在澳门赌场、酒店等场所招揽需要兑换港币的客户并兑换外汇。李某杰招揽客户、谈好兑换汇率后,要求客户将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APP转入黄某斌保管的银行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在澳门赌场将港币现金交付给客户。为获取港币现金用于非法兑换,该组织成员黄某斌、李某、刘某民等人从自己或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提取人民币现金后交给李某杰联系的地下钱庄人员,地下钱庄人员在澳门口岸交付港币现金给李某杰,存入该组织成员吴某波澳门赌场账户。该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负责上述人民币资金周转及账目记载。李某杰等人分工合作,在每日汇率基础上提高兑换汇率,赚取汇率差价,李某杰与于某凯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1514万余元。

2023年2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已生效。另案处理的于某凯等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线索发现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东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于某凯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发现,部分组织成员供述于某凯与李某杰成立俊某杰公司,存在买卖港币获利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1)调取俊某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具有兑换外汇资质。(2)讯问该组织成员,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成立公司目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澳门赌场联系、兑换外汇方式、人员分工、涉案银行账户及金额、资金去向、获利方式及金额等事实。(3)调取俊某杰公司相关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黑组织财务人员黄某记载的账目等相关书证,核实提供银行账户人员,并对银行交易明细进行指认,查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及流转情况、实际经营内容及获利情况。(4)核实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客户信息,调取客户证言,查明买卖外汇的方式、地点、金额等事实。(5)调取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及于某凯澳门赌场赌客的出入境记录,核实赌客2020年后在于某凯的澳门赌场赌博情况及资金来源,核实李某杰、黄某斌等人与何人对接,查明俊某杰公司买卖外汇行为与于某凯澳门赌场账户的关联。(6)对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进行审计,查明涉案账户入账资金来源、去向、买卖外汇金额。

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意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李某杰、于某凯等人在没有兑换外汇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外汇获取利润。针对地下钱庄买卖外汇手段隐蔽、地下钱庄人员不固定、买卖外汇客户人员分散、境外赌场账户调取证据难等侦查难点,围绕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的认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出侦查取证重点:(1)比对已调取的涉案人员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财务人员黄某记录的账目,查明买卖外汇客户姓名、交易账户、资金去向。(2)复核买卖外汇客户,查明其非法购买外汇的数额、地点、方式、资金用途;(3)组织买卖外汇客户对交易明细进行指认,对向其非法买卖外汇人员进行辨认,印证李某杰等人非法买卖外汇的事实。(4)提取黄某斌等人手机内微信、QQ、短信等数据信息,佐证黄某斌等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涉案人员日常对账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22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以李某杰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起诉。

大东区检察院针对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等特点,结合李某杰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已核实的34名买卖外汇客户证言、黄某斌等人手机中提取微信群部分聊天记录、部分接收资金短信截图、买卖外汇客户对银行流水的指认、对李某杰的辨认笔录等证据,比对黄某记录账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1)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2)对于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2023年2月2日,大东区检察院以李某杰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1.办理涉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追捕追诉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关联犯罪。跨境赌博等跨境犯罪经常伴随非法买卖外汇等转移赌博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涉案人员及其实际控制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审查,发现银行账户存在资金频繁大额交易等异常情况的,要注重结合社交软件记录等其他证据,审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等关联犯罪线索,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2.根据具体证据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数额。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买卖外汇人员数量众多,作案时间长,逃避侦查能力强,案发后难以收集到全部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基础上,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认定犯罪数额。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对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存在其他用途交易的,应当结合收集到的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对应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数额,对于没有其他证据核实的交易记录不计入犯罪数额。

 

——《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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