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2023年第58号)。
其中,10种特殊情形的处理,是本次修订的最“亮点”。现摘编并整理如下:
一、税务非正常状态的处理
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其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已吊销企业的处理
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主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
注(一): 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注(二):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三、营业执照、公章遗失的处理
(一)营业执照遗失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进行执照遗失公告,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
(二)公司公章遗失的,由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此执行)
(三)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章遗失的,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投资人签字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四、无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的处理
(一)未在登记机关取得登记联络员备案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进行联络员备案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
(二)登记联络员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注:对于吊销企业存在类似问题的,也可以采取备案联络员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
五、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无法缴回的处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注销登记决定后,30天后企业仍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六、法定代表人宣告失踪、死亡或不配合办理的处理
凭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有关文件,同步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参照执行。
七、股东(出资人)已注销、死亡的处理
(一)股东 (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主体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二)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三)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注:自然人股东死亡,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位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
八、股东失联、不配合的处理
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九、无法自行组织清算的处理
(一)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注: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学习提示:在此情形下,市场主体无需办理税务注销即可申请办理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但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出于自身的考虑要求开具清税文书。为了满足此类市场主体开具清税文书的需要,并给基层税务机关提供可遵循的政策依据,在此对相关政策给予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十、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已注销的处理
(一)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