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拆迁利益不属于老人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农村孤寡老人将老宅交给村委会处置,老宅拆迁后,两个侄子因镇政府未给老人安置补偿房屋,损害其继承权益,将村委会及镇政府告到法院,侄子们主张的利益是否能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进行判决,驳回了侄子们的诉讼请求。
原告大朱、小朱系
被继承人朱老汉的侄子,朱老汉去世时无父母、子女、配偶。
自1998年以来朱老汉一直由当地镇
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老宅系危房,无法居住,朱老汉于2003年将老宅交由当地村委会处置,由村委会为其安排住房。同年,经朱老汉同意,案涉房屋被拆除。2006年,朱老汉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2008年,朱老汉年满六十周岁,当地镇政府核准其五保资格。2021年,两原告得知上述拆迁协议,认为当地政府一直未给朱老汉安置补偿房屋,损害了两原告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起诉当地村委会及镇政府要求其补偿两原告位于相城区某安置小区35平米的安置房等额估值4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拆迁补偿款。
相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朱老汉在享受五保待遇前就已经将其居住的危房交由村委会处置,后又配合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直至朱老汉去世,期间十余年从未主张过拆迁利益,村委会主张的双方约定由村委会为朱老汉承担医养死葬义务,其老宅归村委会所有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两原告主张的拆迁利益不属于朱老汉的遗产。再者,朱老汉长期由被告在吃、穿、住、医、葬等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有据可查的经济帮扶支出已远超过拆迁补偿款金额,两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朱老汉尽到赡养义务,遂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让老人真正实现了“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本案中,被继承人朱老汉终生未婚育,一直由当地政府、村委会集中供养,从80年代的困难户,到90年代的低保户,再到2018年认定五保户,其生前居住医疗与死后丧葬均由村集体、镇政府承担,其自愿将老宅交由村委会处置亦符合常理,故涉老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拆迁利益并非朱老汉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两原告无权要求继承,且两原告在朱老汉在世时没有尽到法定的赡养义务,在朱老汉死后主张继承遗产,亦有悖社会主义诚信原则。
——来源:2024年1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