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高空坠物行为,又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面对高空坠物致人伤亡、致物损毁的情况,相应责任谁来承担?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方某起诉被告安某、被告某装修公司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该装修公司向原告方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原告方某在所住小区3号楼楼下行走时,被楼上掉落的水泥块砸伤,事发后,原告方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约2.6万元。经审理查明,砸伤方某的水泥块系从33楼安某所有的房屋内脱落,事发时,被告某装修公司正在涉案房屋内进行装修活动。后,方某联系安某和该装修公司要求赔偿,因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关于被告安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安某与被告某装修公司订有《装修工程承包协议》,双方建立了承揽关系,根据承揽关系的特征,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合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或者指示具有过错的以外,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安某作为定作人选任被告某装修公司从事装修施工活动,该公司具有相应装修资质,故被告安某不存在选任的过错。虽然被告安某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但现有在卷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安某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安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关于被告某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某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该公司在组织人员施工作业时造成水泥块从33楼脱落致原告受伤,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致使他人受损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因为一块小小的水泥块,致使原告遭受皮肉之苦、被告装修公司承担经济赔偿,望大家引以为戒。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际使用人要定期检查、维护建筑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
——来源:2024年1月3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