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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附注①: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30号第四条)

【笔记:此合同,应按租金总额,一次性贴花——NOT按租赁期限,分期贴花?】

A、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

B、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15〕14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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