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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运输合同

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问:我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如果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照上述条款缴纳印花税。】

【思考: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收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①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法规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

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一款)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第二款)

③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

A、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第一款)

B、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第二款)

C、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第四条第三款)

④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

A、军事物资运输。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第一款)

B、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0]173号第五条第二款)

⑤关于代扣汇总缴纳

A、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一款)

B、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二款)

C、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0.10元的免税,超过0.10元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

D、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四款第一项)

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国税发[1990]173号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

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六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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