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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神兽”驾驶商场儿童游艺车撞伤路人谁来担责?法院:各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寒假来临,“神兽”出笼,商场内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吸引了不少家长和孩子,但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完全安全?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商场儿童游艺车撞伤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何女士带着小孙女在某商场的露天广场散步,突然被身后小A(6岁)独自驾驶的电动游艺车撞倒,造成何女士左腿骨折并住院治疗。

此后,何女士将小A及其父母、电动游艺车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游艺车公司)、商场的物业管理方(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类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小A父母辩称,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游艺车公司及物业公司的过错更大。游艺车项目没有划定明确的路线区域,游艺车公司也没有提示家长必须陪同未成年人乘坐,因此两家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游艺车公司辩称,何女士的损害后果是小A导致的,是父母没有尽到看护义务,放任小A独自驾驶游艺车,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商场与游艺车公司订立了场地租赁合同,游艺车的经营和管理方也都是游艺车公司,即便公共场所管理人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应当由游艺车公司来承担补充责任。


【以案说法】

本案中,小A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驾驶游艺车撞伤原告,系直接侵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故小A父母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游艺车公司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游艺车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未合理划分行人通行区域和游艺车使用区域,人车混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经营区域超出了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区域;虽然游艺车乘坐规则中写明了未成年人乘坐时必须有成人陪同,但在实际经营中,管理人员并未严格执行该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独自乘坐游艺车存在放任情况。因此,游艺车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经营者,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场地的物业管理方,对于游艺车公司超出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范围经营的情况,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规范;对于游艺车与行人混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亦未引起足够重视,未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对此,物业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经人民法院审理并组织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小A父母、游艺车公司、物业公司各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目前,各方均已履行完毕。

同时,普陀区人民法院也向上述两家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两家公司亦向人民法院复函称已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建议游艺车公司:
一、 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在登记备案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游艺项目,限制游艺车行驶的场地范围,排除场地内的安全隐患。
二、 加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游艺车乘坐规则,提升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 定期对游艺项目进行检查,出台安全防范制度及措施,对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提醒、劝阻。
        建议物业公司:
一、加强对商场内商户的管理,定期对商户经营范围落实登记备案并制作台账,对商户超范围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予以提示。
二、严格限制游艺车的使用场地范围,减少与车辆行人的接触,排除潜在安全隐患。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商户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提醒、劝阻,优化购物环境,提升企业形象。

儿童游艺车作为在各大商场常见的游艺设施,深受儿童喜爱。一般来说,其车速缓慢、操作简单,但正因为驾驶者多为低幼龄的未成年人,加之商场本身人流量较大,因此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本案就是一则典型案例。

在此,法官提示,安全“遛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于家长而言,要根据儿童的年龄等特点,选择适合的游玩项目;要留意该项目的商家是否正规,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可能的安全隐患;对于需要家长陪同参加的项目,要遵守相应规则,不要心存侥幸。

 对于商家而言,要选择合格的游艺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以消除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合理的游玩规则,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优化;对于不遵守规则的游玩者,要及时劝阻、提醒。

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要及时留证。家长可以选择拍照、报警等方式以固定相关证据,商家则可以保存相关监控视频等,以便在纠纷解决时还原事实、确定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2024年2月5日,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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