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在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M科技有限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收入申报方面存在疑点。税务人员经过核查,确认该企业存在违规增加扣除项目、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等问题。针对企业情况,税务人员辅导其进行自查整改,调减企业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8775.78万元,该企业随后补缴税款、滞纳金1546.21万元。
营收波动如乘“过山车”
2023年2月,朝阳区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实施后续管理。税务人员用征管软件和大数据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M科技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存在疑点。于是,税收风险管理局组织人员成立风险应对小组,针对企业涉税疑点实施核查。
M科技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税务人员利用行业信息平台、人员招聘网站等第三方平台和媒介,首先对M科技公司与研发有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该企业曾获得数项软件开发专利证书,表明企业确有研发活动;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及薪资待遇情况,也均符合行业研发人员待遇水平。此外,检查人员证实,该企业在其细分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软件产品也经常出新,并具有一定竞争力。第三方调查结果表明,该企业经营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观条件。
但税务人员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涉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偏低,营业收入呈现“过山车”般变化状态。该企业2019年盈利,但2020年出现巨额亏损,2021年后再度盈利。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2020年相差4亿元。通常,软件研发销售企业因其生产经营特点,营收不会出现大幅波动情况,即使有变动,一般也会在稳定区间内波动,而很少出现M科技公司这种情况。
此外,税务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存在设备成本在扣除总额中占比偏高,以及研发人员工资在企业工资总额中比重过大等问题。根据初步核查结果,税务人员认为,M科技公司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决定对企业实施进一步风险核查。
扣除项目“鱼目混珠”
风险应对小组首先约谈该企业财务负责人魏某,并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2019年—2021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复印件,以便税务机关核实企业研发活动和费用支出等情况。
约谈过程中,针对企业人员工资为何占成本费用比例高这一问题,魏某称,企业主业为软件研发销售,因此该公司员工多数为研发人员,行政和管理人员占比较低,并且薪资待遇远低于研发人员。近三年来,受行业员工薪资普遍上涨和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等因素影响,研发人员工资增长较快,因此其工资在企业总体成本以及研发费用中均占比较高。
在向税务人员提供备查资料的同时,魏某表示,该公司每年都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核算情况进行审计,这些资料均是按照相关法规制作并留存。
税务人员仔细查阅企业备查资料,对企业各研发项目和费用列支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基本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留存研发项目立项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以及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
随后,税务人员结合企业所得税年报数据,对该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发现该企业核查年度中,有一个研发项目企业已作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个项目虽有委托研发的项目合同,但这份合同企业并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具有研发项目的科技企业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须留存“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按照这项规定,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必要资料要件缺失,即属于不满足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情况,该项目就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于该委托研发项目未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一事,企业人员表示,正在向科技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M科技公司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
对此,税务人员向企业人员表示,这项法规明确指出适用范围为“未及时享受该政策的企业”,而M科技公司的情况是委托开发项目并没有办理登记,属于享受政策的必要资料要件缺失情况,但该项目企业已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所以并不适用上述条款。按规定,M科技公司应将该委托项目相关费用调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企业补充登记完毕,税务机关再依法审核该项目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在核查约谈的过程中,税务人员觉得有些费解,真如企业人员所称,该公司每年都聘请第三方审计团队对企业运营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怎会未发现委托项目的问题?该企业是否在核算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未被发现?
备查资料是真是假
带着这个疑问,税务人员对企业提交的备查资料再次作了仔细核查和分析。
不久,税务人员有了新发现:该企业部分备查资料的制作日期与资料中的相关图片内容在时间上存在差异——2020年制作的研发项目立项资料中,有一张项目成果截图上却有2021年字样。此外,税务人员把企业3年所有备查资料放在一起时,发现资料的纸张新旧程度也相差不大。
难道该公司提供的备查资料不是当年制作,是在后期某一年度集中补做的?
税务人员回想起约谈时,企业财务人员魏某曾表示,其入职时,前财务人员因与企业有纠纷已离职,并且未进行工作交接。魏某入职后,该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账目进行系统梳理,同时聘请专业团队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工作进行审计。
如果企业存在补做以前年度备案资料的情况,那么2019年、2020年等年度,企业的辅助账制作、研发费用核算等工作,在费用支出归集和处理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准确、不合规情况?
带着这个疑问,核查小组重新核对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备查材料中的费用分配说明,以及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并再次约谈企业人员,要求企业说明研发项目和相关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
面对税务人员的疑问,财务人员魏某表示,所有的备查材料均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在当年汇算清缴期内制作完成,不存在后期补做的情况。税务人员发现的个别备查材料中所配图片与资料制作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是准备资料时为了说明软件未来应用效果,使用了一张写有软件应用时间的概念设计图,该图片并非软件使用图。此外,魏某表示,企业研发人员编制和费用分配工作均由技术总监李某负责,资料也由技术部门提供,财务部门只负责形式方面检查,虽然她不完全了解技术人员配置和研发情况,但相关数据均可靠和准确。随后,税务人员对魏某所称的资料制作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其所述属实,排除了企业备查材料作假的疑点。
辅导自查挤出“水分”
核查小组通过专业技术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等第三方渠道了解到,该企业技术总监李某经常参与行业峰会、技术前瞻会等专业会议。从李某会议发言内容及其对于研发的观点来看,李某在软件研发和企业研发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能力,而且从李某应税薪资申报情况和时间看,其的确在M科技公司较长时间担任技术管理职位,应全面了解该公司研发和费用支出状况。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核查小组同时约谈该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和财务负责人魏某。
约谈过程中,李某主动向税务人员逐项介绍该公司的软件研发和费用归集情况。对于企业对外委托的研发项目,李某表示,该项目之前计划自行研发,但后期出于节省成本考虑,转由委托外包其他企业研发。
在此期间,税务人员发现,李某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有误,存在混淆研发和开发概念等情况。例如,该公司研发的某软件具有信息推送功能,企业将软件研发时这项功能的相关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但经核查,该软件这项功能在信息推送效率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改进,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税务人员向李某指出,该软件信息推送功能这部分研发费用,不符合加计扣除标准。此外,税务人员还向李某表示,企业上述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未在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属于享受优惠政策必要资料要件缺失,因此不满足优惠政策享受条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经过税务人员剖析和讲解,企业人员最终认可税务机关意见。
此外,在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还发现,该企业除具有委托研发项目违规扣除、超范围列支研发费用问题外,还存在研发人员和设备成本归集不准确等问题。针对该企业情况,朝阳区税务局依法作出处理意见:M科技公司在税务人员的辅导下自查整改,调出违规扣除的加计扣除费用8775.78万元;自行调整2019年—2021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补缴税款1383.76万元、滞纳金162.45万元。M科技公司随后进行自查整改,并如数补缴税款。
——来源:2024年02月20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