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包和小陈系一对情侣,双方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二人签下一份保证书,自行约定“如小包未能怀孕生子,则双方和平分手”。小包顺利怀孕后,却不幸被医院诊断为异位妊娠,无奈之下,小包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后经医院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此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小陈与小包分手后,小包以健康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小包认为,导致其宫外孕的直接原因系男友和自己的同居行为,虽然双方主观上对宫外孕的结果均没有过错,但如果没有同居行为,自己必然不会怀孕,更不会确诊为宫外孕。小包以自己身体和精神受创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小陈承担其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法官评析:
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上分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2、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3、是否产生了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能预见也不可能追求原告发生宫外孕致右侧输卵管切除的后果,所以被告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且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暴力胁迫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同时,因宫外孕的后果与原告自身身体情况有极大的相关性,不能认定双方发生性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事实上在原、被告双方的同居性行为确实造成了原告宫外孕流产、右侧输卵管切除致九级伤残的后果。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愿意分担一部分原告遭受的损失,最终本案以小陈补偿小包6万余元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两性关系观念的改变,婚前同居行为正变得越来越常见,但同居行为相对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言,并不值得提倡。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即使男女双方婚前同居,女性还是应当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也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来源:2024年3月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