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是宝华镇某房产中介公司从事房产销售的人员。2021年5月23日14时28分左右,一辆外来货车从宝华镇某小区西大门机动车道驶入小区时由物业公司保安手动控制升起道闸栏杆后该货车驶入小区,该货车驶入小区后20秒左右,因道闸栏杆升起后并未降落,小李和二位同事三人分别骑电动车先后从该小区西大门机动车道驶入小区,骑行时速度较快,小李前面的同事第一个骑行进入小区后,未佩戴头盔的小李第二个骑行进入小区时,被道闸落下的栏杆砸到了肩膀,小李连人带车一起摔下受伤,小李受伤后被送往泰康仙林鼓楼医院,进行内固定等手术治疗,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鼻骨骨折等多处受伤。为治疗伤情,小李个人支付了医疗费4万余元。因与物业公司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小李将该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审理中,物业公司抗辩称,案发时,机动车道闸是在正常使用状态,且道闸杆上设有“一车一杆,请勿跟车”的警示标识,小区出入口也设置了限速5码的警示标识。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是小李跟随行使的车辆想从机动车道冲杆导致损伤,小李当时速度极快(约30码以上)且未佩戴头盔,旁边值守的保安根本来不及劝阻,原告的损伤完全由自已不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小区管理规约导致,与物业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护、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案涉小区通道实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分流,小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驾驶电动自动车,应当选择非机动车、行人通道进行行驶,而且在小区出入口设置有限速5码的警示标识的情况下,小李却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而且车速较快,没有佩戴头盔,被下落中的机动车道闸杆碰到摔倒受伤,小李对自己的行为未尽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对小区的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其在入口处安排的安保人员手动控制升起道闸栏杆让外来货车驶入小区后,应当及时手动控制降落栏杆,避免栏杆降落伤人,但其没有立即手动控制降落栏杆,而是让栏杆自动降落,从货车驶入小区到栏杆自动降落约20秒钟左右。根据当时的视频来看,小李受伤时西门机动车通道道闸杆上并未设有“一车一杆,请勿跟车”的警示标识,而是事故发生后设置了“一车一杆,请勿跟车”的警示标识,对此物业公司门口管理人员未完全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及提示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案情,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李自行承担8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小李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13000余元,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保障道闸落杆避免伤人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小李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未遵守物业管理规则,从机动车道冲杆导致,故其本人对损失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此,法官提醒,所有业主和进入小区人员应自觉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设施设备使用及公共秩序维护等方面的规则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来源:2024年3月1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