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的认定标准
在案例库中,
(一)对赵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判要旨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内涵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要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抵扣税款的前提是进项已缴纳税款。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购买环节未缴税,因此没有抵扣权,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
(二)对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判要旨认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如开票公司之间的销项税与进项税持平,不存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不应以刑事手段进行规制。
(三)在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裁判要旨明确了有真实交易代开行为与无真实交易虚开行为的区分,认为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缴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虽有实际经营,但在让他人开具发票环节没有对应的真实交易,亦未缴纳进项税,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抵扣销项税,具有骗抵税款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虚开犯罪。
二、阐明单位与个人责任界限
(一)在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对于单位犯罪中已注销公司造成的税款损失能否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的问题,裁判要旨认为在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涉案税款。
(二)对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判要旨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罚原则,对于个人既是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又实施虚开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认定、分别量刑,不能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直接累加认定虚开犯罪数额。
三、推动审判阶段合规整改
(一)在广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陆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在审判阶段对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改革的探索,将“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
(二)另一起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是少见的在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案件,裁判要旨认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涉案企业,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审程序中开展,给企业以及直接责任人提供了一次从宽处理的机会。
四、提出新法与旧法衔接、牵连犯认定等疑难问题解决方案
(一)涉税刑事类案件包括1起逃税罪案和1起骗取出口退税罪案。该起逃税案的裁判要旨明确了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问题,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实施,未经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逃税行为,审判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施行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对逃税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
(二)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中,裁判要旨认为骗取出口退税与走私行为存在时空关联,但二者之间不存在常态化、高度伴随的牵连关系,不成立牵连犯,当数罪并罚,而不能择一重罪处罚。
五、涉及民事案件中发票的功能、证明效力和滞纳金的加收标准
(一)“税”源于民商事基础法律关系,因此,民商事争议经常伴随着涉税问题,其中发票相关问题是焦点之一。发票承载着记载经济事项、记账等功能,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首批案件中,涉及发票记载信息的披露是否涉嫌商业秘密、未收到发票是否代表合同未履行、债务转移是否导致受票方变化、替代开票是否合法等诸多问题。
(二)在一起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中,裁判要旨认为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仅以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应予以支持,该当事人应当如约履行支付剩余款项的合同义务。
(三)税款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点。在一起民事案例中,裁判要旨提出,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六、关于税务机关核定权的行使和一项退税规则
此次公布的税务行政案件有2件,相对较少,这与税务行政案件数量的整体情况相符。公布的2起案件是近几年较有影响力的税务典型案件。
(一)其中一起税务行政案件的裁判要旨认为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如果不考虑案件实际,一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以拍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既可能造成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名排除税务机关的核定权,还可能因市场竞价不充分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而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二)另外一起行政复议案也是一起经典税案,裁判要旨认为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查明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不适用该规定。当事人申请退还税款的,不受3年时限限制。
——来源:2024年03月20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