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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3〕16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党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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