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可选择简易计税,即:可按5%开票。
文件依据: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项: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法律研究:
这里的自建,税法虽然没有进一步理解。但可从以下几方面推理:
一、从文义解释来看,应理解为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自行建造。
二、从税法原理看,设置简易计税的政策,主要考虑是: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未实行“营改增”,在营业税体制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实行“营改增”后,通过实施简易计税,可有效避免增加较重的税收负担。否则,有悖于“营改增”平移的设计初衷。
三、参照相关法条看,以开工日期,更为合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3目: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