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杭州甲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健身公司)于2017年租赁杭州乙集团有限公司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广场分公司)2044平方米的房屋开设健身房,租期至2024年8月31日。
2021年3月起,甲健身公司开始陆续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后因经营不善于同年10月停止经营。甲健身公司经营期间,通过会员卡充值预付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健身服务,停止经营后尚有部分预付款未退还。2021年11月,易某等消费者将甲健身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甲健身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甲健身公司向其退还预先充值的健身服务费,并向拱墅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1年12月,拱墅区法院向乙公司广场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甲健身公司存放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营业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三年(自2021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止),并要求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协助保管,不得发生转移、买卖、损坏、擅自使用、出租、抵押等行为。
2022年3月,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将甲健身公司起诉至拱墅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甲健身公司的租赁关系,并由甲健身公司向其支付欠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甲健身公司腾退租赁房屋并恢复原状,甲健身公司处理完毕其店铺与消费者之间的会员卡销卡事宜等。
拱墅区法院就消费者诉甲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和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诉甲健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别于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易某等消费者解除服务合同及退费、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场地占用使用费的诉请均得到法院支持。
财产保全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于2022年4月向拱墅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拱墅区法院答复不适宜变更场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情况。2022年5月9日,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案涉协助通知书载明查封期限三年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要求变更被保全财产保管地的诉求存在一定合理性。经向法院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实地走访调查。检察机关主动走访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及乙公司总部,了解到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在电商冲击和经济下行压力的双重影响下,门店的顾客数量和零售额均有较大幅度下降,企业运营成本等刚性支出不断增加,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仅在2022年1月至4月,亏损就达数百万元。同时还现场了解到保全财产保管地占用了乙公司广场分公司1000多平方米主营业场地,且甲健身公司拖欠乙公司广场分公司的上百万元租赁费尚未收回。基于盘活有限资源、缓解经营困难的考虑,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变更保全财产保管地的诉求具有合理性。甲健身公司被查封的健身器材均为可拆卸挪动的普通器械,变更保管地点较为方便。二是开展公开听证。检察机关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员、消费者代表、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参加了此次听证。听证会上,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对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及被查封器材对经营场地造成的影响进行说明,并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挽回企业损失的替代性解决方案:由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另提供场地存储健身器材,并提供人员搬运器材。消费者代表针对变更场地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搬移过程是否会造成器材价值损耗等问题,说明己方顾虑和要求。听证员对双方顾虑充分发表意见,加深各利益方理解互信,为问题解决奠定良好基础。三是督促完善方案。为进一步消除消费者的顾虑,检察机关要求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完善、细化替代方案,并邀请消费者代表实地查看两处替代保管场地。同时,乙公司广场分公司也邀请健身行业专业人士向消费者解释说明查封的健身器材中大部分设备搬移不涉及拆解问题,只有动感单车搬动时需拆移固定螺丝,但不会造成设备本身的损坏。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表态愿意就因搬移导致的价值贬损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诺搬移过程将邀请第三方见证,该方案得到消费者代表认可。
监督意见。2022年5月25日,拱墅区检察院向拱墅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由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在其主要经营场地协助无偿保管查封的涉案健身器材期限长达三年之久,期限上超出了甲健身公司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经济上不利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资产的有效利用。乙公司广场分公司申请由其提供替代场地继续存放查封的健身器材,更符合比例原则、经济原则。另,案涉健身器材为动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查封期限为三年违反法律规定。建议解除案涉健身器材的原查封手续,根据乙公司广场分公司提供的新保管场地重新办理查封及协助执行手续。
监督结果。2022年7月11日,拱墅区法院重新作出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甲健身公司存放于乙公司广场分公司营业场地内的健身器材,期限两年(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查封财产保管地点已于2022年7月完成变更,法院、公证机关对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对并再次张贴封条。2022年8月22日,拱墅区法院针对检察建议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表示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严格落实执行工作规范化的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回访了解到,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原被用于存放查封健身器材的1000多平方米场地于2022年9月另行出租,该批查封健身器材现已经评估拍卖,因甲健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所得拍卖款正在分配程序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财产保全类案件时,应充分把握协助执行义务的界限,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准确适用保全措施的灵活性,充分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案中,乙公司广场分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负有协助保管义务,但长期在其主营业场地保管案涉器材,不仅影响企业持续经营,也不符合经济原则,且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另行提出的替代方案具有可行性。本案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兼顾协助执行措施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在确保财产保全效果的前提下,向法院提出灵活变更保管地点的建议,提出执行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积极推动法院变更协助执行内容,缓解了乙公司广场分公司因协助执行带来的经营困难,以检察履职为民营企业营造了更优法治营商环境。
——《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