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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其接受本单位的股金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关键词民事  金融  借款合同  农村商业银行  股金质押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品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362296.52元以及按年利率4.785%计算至还清全部债务之日的相应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17日的利息为549272.8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911569.41元。(2)判令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某园艺制品有限公司对某制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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