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税收风险:房地产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利息支出处理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承包商B公司签署施工合同,B公司向A公司提供建筑服务等相关服务,并约定合同工程款。B公司与保理公司C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

A公司根据实际贴现成本与B公司重新调整工程造价(注:将贴现成本加入工程造价),由B公司开具工程发票给A公司,A公司按照调整后增高的工程价款兑现支付给C公司

此后,A公司在账务处理时,对于因采用供应链融资方式延期支付工程款而承担的这部分资金利息费用,没有按规定计入利息支出,而是计入开发成本,进行全额扣除,并享受加计20%扣除的税收优惠。


【分析】

对A公司案例的业务实质进行还原不难发现,在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原合同工程款为房地产企业实际开发成本项目。而其调整后增加的工程造价,本质上为房地产企业因账期或支付方式改变,延期支付应付款项而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利息费用。这部分增加的费用,并非基于施工难度加大或建安工程量增加等建筑工程原因,不会增加房屋建设成本或提升销售货物的价值,按规定不应计入开发成本,进而予以全额扣除并享受加计20%扣除。


【思考】

一、该案件中,承包商B公司是否涉嫌虚开发票?如A公司确实延期付款而加收利息,B公司究竟应如何开票发票?

二、保理公司C公司,是否涉嫌偷税?


(注:根据2024年04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的有关文章的研究和改编)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