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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股权转让收益6.39亿,被查补税等1.3亿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分析时发现的疑点线索,对M公司股权交易后的收入申报事项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公司转让所投资的上市企业L公司股权后,未据实就其转让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M公司进行约谈辅导,M公司最终遵照税务机关意见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1.3亿元。

 

 

——案例来源:2024年5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知识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四十条:“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

 

特别警示:

股权转让,是税收监管重点。

当产生巨额投资收益后,若用所谓的“亏损”、“资产损失”抵减投资收益,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否则,涉嫌构成偷税。

此外,以股权转让为名,行转让不动产之实,还构成不缴少缴土地增值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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