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对于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而言,能够及时充分获得赔偿尤为重要。张辉、张高平被错判有罪并被长期羁押,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在再审改判无罪后立即依法启动国家赔偿,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给予应有的赔偿,以迅速而充分的补救让人民群众相信,正义终将不会缺席。
【基本案情】
张辉、张高平因涉及2003年发生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判决犯强奸罪并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经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公开宣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于收到国家赔偿申请的当日即立案并派人听取张辉、张高平的意见,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应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两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遂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赔偿张辉、张高平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1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党的十八大以来较早纠正和赔偿的具有标杆意义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对刑事冤错案件有错必纠并对受害人依法及时充分赔偿,体现了国家追求司法公正与不断推动法治文明进步的鲜明态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改、赔”紧密衔接,再审改判后即向张辉、张高平公开道歉,收到赔偿申请十五日后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积极作为和探索,为推动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