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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犯罪  组织成员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人虞某荣,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被告人戴某松,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成,浙江省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吴某龙,浙江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他64名涉案人员及单位基本情况略。

1995年,被告人虞某荣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虞某荣先后结识了被告人吴某龙、王某成等人。2002年以来,虞某荣、王某成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戴某松、高某昌、杨某江、来某维、华某平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9月,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入股某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强势地位。后虞某荣、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领域,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工程、土方领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此同时,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龙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来某东、汤某云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12月,吴某龙组织的来某东加入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7月以来,为取得工程土方项目,吴某龙与虞某荣、戴某松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吴某龙手下汤某云亦受虞某荣、戴某松指使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两股势力相互勾结、融合,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发展扩大成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10人、积极参加者17人、一般参加者35人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以暴力为后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并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支持成员犯罪购买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经费、出资赔偿、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用、安抚善后等,还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分配利益、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此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的土方、市政绿化、土建等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使其逃避打击,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同日指定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该案虞某荣等14名被告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5个被告单位涉黑一案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余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所涉案件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无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涉黑案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判决后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难点问题集中在如何区分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等方面。

(一)依法准确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该案控辩争议焦点之一为组织成员来某维、童某才、徐某等人2012年在被虞某荣安排到老挝波乔省金三角经济特区金木棉赌场帮忙期间,购买手枪携带回国并持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骨干成员来某维走私、购买枪支,骨干成员华某平非法持有枪支,组织成员童某才走私枪支均应认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理由有二:一是上述成员持枪行为均系在从事组织安排的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虽然组织者、领导者虞某荣等人供述对上述行为事先不知情,但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一贯以来对于成员买卖、持有枪支持默许态度。虞某荣自己在老挝金三角地区私藏大量枪支,并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过程中使用过枪支,而虞某荣亦知道骨干成员来某维等人收集、把玩枪支,并将来某维走私入境的枪支要来自己把玩,因此其对来某维走私、持有枪支并用于该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持默许态度。二是涉案枪支被用于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对扩大组织的影响力,确立强势地位起到重要作用。虞某荣等人默许来某维等组织成员持枪的心态,贯穿于整个组织发展过程中,助长了组织成员好勇斗狠的心理;华某平作为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实施暴力性犯罪的关键成员,其持有枪支并由手下对外宣扬,对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致使他人不敢在土方、市政、土建等工程领域对抗虞某荣,客观上提高了组织的威慑力、影响力和控制力。如2014年童某才、徐某等人在虞某荣的帮助下为争夺土方工程项目,与他人发生聚众斗殴,使用从境外走私的枪支造成他人受伤。因此,组织成员实施的走私、持有枪支行为应当认定为该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审慎甄别组织成员,依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黑社会性质组织该案控辩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人徐某、童某才等人是否脱离组织。审判过程中,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来某维及各辩护人辩称,徐某因在老挝金木棉赌场管理中有不当行为被虞某荣安排回国后,双方已无任何关系,之后徐某的行为与虞某荣无关;作为徐某手下的童某才也非组织成员。经审查认为,组织成员徐某、童某才并未脱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认定,主观上看是否有脱离、退出组织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客观上看是否不再参与组织活动、不再与组织成员保持联络、不再接受组织豢养、不再服从组织安排、调遣等。本案中,徐某从老挝回国之后在行为上并未和虞某荣团伙脱离联系,主观上徐某和虞某荣也都未认为相互之间已经脱离关系。在2012年砍伤陈某祥案件发生以后,虞某荣安排徐某到老挝为其管理境外赌博生意,但徐某未服从虞某荣的安排擅自从老挝回国,2014年因为与他人争抢土方工程寻求虞某荣帮助,并与他人聚众斗殴,后因此事坐牢,在此期间,虞某荣对徐某及其家人多方关照。一直到本案案发前,徐某一直作为虞某荣的“小弟”为其做事,并未脱离组织。童某才在老挝金木棉赌场期间作为徐某的“小弟”,负责联系赌场公关部帮助赌客偷渡出入境、带客人赌博时兑换筹码等工作,在2014年抢夺土方工程时,伙同徐某与他人聚众斗殴,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故现有证据证明童某才在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并未与组织脱离关系,徐某、童某才均系组织成员。

(三)依法区别处理,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中,参与同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单位有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以及沈某良等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杭州市滨江区的市政、园林绿化、土建等工程领域,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标价格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71个工程,围标次数从1起到46起不等,工程总标的额超过60亿元,非法获利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检察机关对这些企业和个人,一是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及单位进行分类处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企业均为工程建设领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与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并不紧密,没有为该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支撑,仅仅因迫于该组织在土方工程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或被裹挟参与围标,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同时,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将涉案人员、单位划分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对以串通投标作为主要牟利手段和获利方式的组织者从严处理,依法对沈某良及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7名围标组织者提起公诉;对被动参与串通投标的部分纠集者和一般参与者,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轻缓处理,对30名个人及6家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部分提起公诉的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二是制发刑事合规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企业治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纳入认罪认罚量刑考量,积极探索引导6家涉嫌串通投标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的建设施工企业,进行初步合规制度建设,在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基础上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宣布不起诉决定后,为督促、引导涉案企业深化开展专项合规建设,向上述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考察,企业专项合规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涉案上述企业规范经营,经济效益得到稳步提升。结合建设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风险点,检察机关联合市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多部门共同出台《建设施工企业投标合规指南》,引导建设施工企业加强投标合规管理,推动行业诉源治理,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工程建设领域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势力在工程建设领域非法控制、垄断土方土建、市政绿化等工程,衍生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行受贿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行为人依托公司等经济实体,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形成人数较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犯罪团伙,以暴力为后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干扰百姓正常生产生活,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威慑,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对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被裹挟参与围标的涉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管理费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该类企业和人员要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的作用,准确审慎区分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提起公诉或者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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