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某某公司少缴税。后者不服该征税决定,为满足纳税前置的复议条件,申请以专利权质押提供纳税担保。稽查局认为该专利权不属于法定纳税质押担保对象,且该专利权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遂予拒绝,引发争议。
案件经复议和诉讼程序,稽查局的决定均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为,纳税担保方式选择相较于民事法律应该通过更加严格的考虑,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案件涉及专利权未实际投入使用,评估价值系预估,且评估报告具有时效性,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担保。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案件涉及专利权税务机关不能占用并便于变现,有关专利权质押登记具有不确定性。
本案入选理由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纳税担保和民事担保存在差异,纳税担保具有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及国家税权的双重目标,具有公法的属性,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原则上应是税务机关能够占有并便于变现,同时具备可执行性及确定性。即便是《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列举了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在实际价值波动很大,不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
因纳税担保事关纳税人的救济权,其担保物范围、担保方式等规则和民事担保的差异值得关注。
——《10个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二
来源: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