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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扬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扬州市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扬州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精神,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一)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征收比例

为降低企业负担,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24年全市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比例标准继续延用2023年标准,具体分档征收比例标准如下:

安置残疾人比例

单位人数

征收比例

安置比例<1%

1-300人部分

70%

301-1000人部分

50%

1001-3000人部分

30%

3000人以上部分

10%

1%≤安置比例<1.5%

1-300人部分

49%

301-1000人部分

35%

1001-3000人部分

21%

3000人以上部分

7%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

(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准。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五)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六)其他

2023年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缴纳途径

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网上申报缴纳,也可以到各地办税服务厅现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六、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及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扬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14-87814762。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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