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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刘乙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活动监督案 (检例第215号)

【关键词】

侦查活动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排除非法证据  补充侦查

 

【要旨】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监督,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经综合审查取证的方式、频次、后果等情节,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程度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后,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的,应当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补充完善证据链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甲,男,1975年10月出生,江苏某投资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乙,男,1980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无业。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3年至2018年间,刘甲、刘乙分别纠集卢某某等人,在实施“套路贷”及高利放贷过程中,形成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至6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8月至10月间,先后对刘甲、刘乙等人提请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线索发现。2019年10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卢某某供述前后矛盾,遂要求其说明理由,卢某某长时间沉默不语。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耐心沟通,卢某某反映其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殴打及饥饿、疲劳讯问。

(二)调查核实。针对发现的侦查违法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根据卢某某反映的遭受殴打的时间、地点,调取并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相应时段的录音录像,发现部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二是调取并审查全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录音录像,经与传讯通知书、讯问笔录进行比对,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较长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连续疲劳讯问情况,违反了讯问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并有违法使用戒具等情形。三是逐一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饮食、休息等情况,刘甲、刘乙等人均反映存在长时间未保障必要饮食和休息等违法情形,发现有个别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未获得休息、饮食保障,身体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三)纠正侦查违法。经调查核实,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涉嫌刑讯逼供,依法应予以监督纠正:一是就疲劳审讯、饥饿审讯、违法使用戒具、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等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当面向公安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予以整改。二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相关侦查取证工作。三是将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线索材料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并提出初步研判和分析意见。

(四)排除非法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采取了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以及饥饿、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侦查活动严重违法,依法排除了刘甲、刘乙、卢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五)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非法证据排除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刘甲、刘乙等人涉嫌犯罪,但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取证。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重新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核实了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亲历性审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同时,就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性特征等问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补充收集固定证据50余份。

(六)监督结果。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寻衅滋事罪,分别对刘甲、刘乙、卢某某等多人提起公诉,全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10月3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甲、刘乙、卢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均未上诉。对本案中发现的刑讯逼供犯罪线索,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章立制。对于案件中发现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开展了深入调研总结,于2021年7月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24小时内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材料;检察机关应及时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同时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当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等,规范适用有关措施。

 

【指导意义】

(一)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审查和监督。在审查案件中,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违法的控告意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频次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戒具使用、人身安全检查、饮食休息保障等方面情况,必要时调取并审看同步录音录像。经调查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材料按程序移送检察侦查部门,依法开展初查、侦查工作,全面核实相关情况。

(二)综合审查判断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不保障必要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等变相肉刑恶劣手段,造成受伤、患病等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应当认为已达到犯罪嫌疑人难以忍受的痛苦程度;对于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综合审查侦查违法行为的方式、频次,对于长时间、频繁实施该类行为的,可以认为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痛苦的程度。基于上述情况而获取的有罪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三)围绕案件事实认定依法做好证据补充完善工作。排除非法证据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检察机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提出补充侦查的方向和具体意见,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进行侦查取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以亲历性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客观准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2013年10月9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现适用2020年修正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办案检察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陈融、田竞、马明明

案例撰稿人:田竞、薛洁、王民

 

——《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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