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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听证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生物技术公司存在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实验室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检查,发现申请人已将危险废物贮存在防爆柜中并粘贴危废标识,并与第三方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和《竣工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023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44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适用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申请人多个实验项目,并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遂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围绕事实认定、执法程序、裁量标准进行质证和辩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解释了其虽已完成部分整改措施,但尚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仍有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不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表示理解,但仍认为其实验项目产生的危废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由于第三方排期问题导致,涉案处罚明显过重。在行政复议机构的协调下,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定裁量基准范围内对轻微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听证”与“和解”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新增的两种程序机制。听证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程序制度,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又有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和解则对减少当事人成本支出、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实现案结事了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将“听证”与“和解”两种新机制有机结合,通过举行听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给予申请人当面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机会,在了解到申请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虽未通过验收但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已实际减少了造成危害生态环境的风险的情况后,不失时机地对双方争议加以协调,推动双方对话协商,帮助寻求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互谅互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同时,也通过释法明理帮助申请人增强了合规经营意识。

 

司法部发布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三专家点评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

——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

  曹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主任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复议机关切实提高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效。行政复议质效,强调案件办理质量和审理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中,案件办理质量要求复议机关通过加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提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案件审理效果要求复议机关在依法化解个案争议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为切实提升行政复议质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听证和调解作为革新行政复议审理理念的两个重要举措,将其由《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升至更高位阶的法律层面进行规定。这体现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探寻当事人真实诉求、促进双方交流沟通、以柔性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修法理念,以期有效避免矛盾争议久拖不决,切实提升行政复议高效灵活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本案复议机关积极担当作为,通过听证程序精准发现案件争议焦点,进而通过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实现了最佳办案效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其示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要善于运用听证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应当听证”和“可以听证”两种情形,为复议机关适用听证程序提供了制度供给,并明确了听证笔录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重要依据效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基础上对听证情形、程序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这为复议案件审理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进而提升复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实效性夯实了制度保障。本案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危险废物储存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领域,复议机关依法适用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使复议机关全面充分了解申请人的争议由来和实质诉求,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症结,为后续调解和解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程序依托。

  要善于将调解和解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首要方式。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调解作为总则中的一项原则性内容予以明确,实现调解对各类复议案件全覆盖,并强化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执行力度,体现了“应调尽调”的修法理念。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专门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全链条的系统规定,全面要求各地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保障,切实发挥调解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作用。本案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复议机关协调下,被申请人认识到原处罚过重并在法定裁量范围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由申请人当场撤回复议申请。本案复议机关务实高效,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和解,既促成被申请人及时自我纠错,又通过柔性方式实现了定分止争的解纷效果。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和调解制度的规定,体现出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听证程序的强化,打破了长期以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原则,反映出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以提升审理程序公正性的修法理念。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加强对调解的适用,反映出立法机关将审理构造从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转向以行政争议为中心的调整优化,并从提升办案质效角度要求复议机关以柔性方式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而终结审理程序的立法意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过程中,各级各地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新理念新要求因地制宜作出细化规则,以听证和调解作为高质效办好行政复议案件的重要着力点,以提高行政复议质效为指引,切实推动绝大多数行政争议能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就此终结,得到彻底、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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