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近期,某市税务机关在风险分析中发现,甲公司工商登记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享受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其2022年和2023年的房屋租金收入均占到企业当年全部收入(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60%以上。
处理结果:
对照来看,甲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房屋租金收入分别占到企业当年全部收入的60%以上,根据规定应该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以下简称“全部收入”)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来源:2024年07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界定企业所属行业是关键》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