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凌晨,7名高中生前往湖边观看日出。因时间还早,涂某下水游泳,陈某和其他同学在岸边聊天等待日出。涂某下水后因小腿抽筋呼救。陈某和其他同学见此情况后跳入水中施救。最终涂某被其他同学和路人救起,陈某却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涂某及父母并未支付慰问金或其他补偿。陈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涂某及其父母依法给予赔偿。涂某一方辩称,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是为了救涂某而下水,即使其目的是为救涂某,他也负有同行人员的互助义务,且涂某最终被他人救起,并未因陈某的行为获益。因此涂某不需要对陈某的溺亡后果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其他几名同学的陈述,结合当时拍摄的视频,陈某朝着涂某方向跳水并游去,可以判定陈某是为救助涂某而下水。其次,涂某与其他2人临时决定下水游泳,各方之间对游泳没有事先计划和意思联络,故陈某对涂某不负有救助义务。虽然涂某最终被其他人救起,但陈某在发现涂某发生危险时下水并积极施救,涂某仍然属于该行为的受益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涂某及其父母承担补偿责任。
【说法】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主要是从受害人施救的动机角度考量,即只要施救人是出于保护他人民事权益的目的而实施救助行为最终导致自己受害,就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而不论是否成功施救。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多一个施救行为,被救助者就多一个被救助的机会,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也值得弘扬。
本案中,陈某在发现朋友发生危险时,奋不顾身跳水施救,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理念。其父母因此遭受失子之痛,使他们在精神和经济上得到慰藉,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来源:2024年7月25日,人民日报 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