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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通知(2023年10月24日) 中评协〔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行业自律监管,提升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各级资产评估协会与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首席评估师及其资产评估师(以下统称谈话对象)进行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负责大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重要事项的谈话提醒。

地方协会负责中小型证券评估机构的证券评估业务和本辖区所有评估机构的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谈话提醒,也可接受中评协委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对谈话记录内容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七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按要求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九条 谈话对象未经资产评估协会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限为1年,电子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三条 各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谈话提醒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评协2006年5月16日印发的《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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