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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事项的公告(2023年8月29日) 中评协公告〔2023〕15号

按照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等,已报财政部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核准备案。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依法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监督会员规范执业,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cas.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

(二)组织开展行业党建工作;

(三)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行业宣传;

(五)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六)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条件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依法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接受本会自律管理,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个人会员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根据需要设立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加入本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等,同时也是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的会员。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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