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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要求对方提前开票,会触发“反向”税收风险

2024年10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发的一篇案例,值得研究和重视。

 

【案例】

2023年,A公司与甲方签订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劳务合同。当年度,A公司按约定完成合同劳务总工作量的20%。临近2023年底,甲方单位联系A公司,希望A公司提前开具部分劳务的发票。按照约定,A公司2023年度本应为甲方开具发票1000万元,但根据甲方的要求,实际为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万元。

之后,A公司在增值税处理时确认了有关开票收入3000万元,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却没有按开票金额3000万元确认收入,而是按照完工进度法,即5000万元合同劳务的20%,确认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000万元

这直接导致A公司有关交易的增值税确认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引发税收征管系统的预警,税务机关随即展开风险核查。

 

【问题】

一、A公司提前开票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是否涉嫌少计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二、甲方是否会有税收风险?

 

【解析】

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条看,A公司的开票、纳税均合法,不存在相关风险。

不过,甲方如按发票金额3000万元确认当期成本,因与实际完工进度20%相差1000万元,则会有税收风险。

 

【警示】

如未达实际进度,要求对方提前开票,在大数据时代,则可能会触发“反向”税收风险,需要引起重视。

 

【思考】

甲方是否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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