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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2012年12月28日) 中评协〔2012〕248 号

中评协〔2017〕3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12月28日

 

附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独立性,是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受利害关系影响、不受外界干扰的执业原则。

第三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性理念,针对不同资产评估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独立性原则得到有效遵守。

第五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执行必要程序,使拥有相关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能够据此认为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守了独立性原则。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不利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态度,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采取恰当措施保证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性。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一)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

(二)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责任;

(三)独立性风险识别和判断;

(四)为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采取的措施;

(五)对背离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的处理。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目标,通过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采取措施有效消除各种关联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第十条 评估机构应当明确独立性风险控制主体及其在独立性风险控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与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人员关联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或者其亲属在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业务关联是指评估机构从事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识别和判断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对独立性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通常包括:人员回避、业务回避、消除关联关系、第三方审核、充分披露等。

当所采取措施不能消除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时,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承接该评估业务,或者应当终止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承接评估业务之前,就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业务关联情况进行独立性调查。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影响独立性的事项并可能导致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可能的不利影响,并就该事项与委托方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记录遵守独立性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情况,包括识别影响独立性的情形、所采取措施及其结论。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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