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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公司此前并未计算抵扣该设备进项税额。现将该设备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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