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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是融资租赁出租企业,请问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和提供资料的要求是什么?

答: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3.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4.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5.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七条、第八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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